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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被告莊萬皇之傳票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偉110原訴14字第11100365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莊萬皇之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被告莊為棟等強盜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