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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被告李衡庭、江榮發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發文
中院平民橫111訴更一15字第11100364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衡庭、江榮發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原告曾安賢及被告李秩一等七十九人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衡庭、江榮發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3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李衡庭、江榮發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佩倫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2A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橫股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