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70號陳金龍、杜秋麗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發文
中院平民厥110金70字第11100231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金龍、被告杜秋麗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70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金龍、被告杜秋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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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金字第70號
原 告 田烝熏 住新北市土城區
被 告 陳金龍 住臺中市西區
杜秋麗 住同上
林正治 住新北市三重區
邱瑞霞 住同上
林秀鳳 住新北市新莊區
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明俐
住臺中市沙鹿區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9號),本院於
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金龍、杜秋麗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元為被告陳金龍、杜秋麗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略)
乙、實體部分: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一:
(略)
附表二:
(略)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