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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陳氏華之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氏華之撤回通知函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聲請人林榮寬與相對人陳氏華間履行同居事件。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氏華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書記官 古紘瑋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