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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豐簡字第494號傅建宏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豐簡民木108豐簡494字第24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豐簡字第494號傅明典與被告傅明麟等二百零二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人傅建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139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如附件)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 蔡伸蔚
- 發布日期:111-06-02
- 更新日期:111-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