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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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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6號鍾報德等人之起訴狀繕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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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發文
中院平民文111訴626字第11100383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報德(鍾昌之繼承人)、被告徐至雨(鍾昌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訴字第626號原告張元昱及被告何賴財桂即和盛里福德祠等一百零七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報德(鍾昌之繼承人)、被告徐至雨(鍾昌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鍾報德(鍾昌之繼承人)、被告徐至雨(鍾昌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嘉仁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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