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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45號陳風廷之開庭通知、準備書狀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發文
中院平民海109金45字第11100387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風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準備(二)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09年度金字第45號原告呂巧茹等四人及被告陳風廷等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準備(二)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風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1年6月10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四、被告陳風廷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江慧貞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