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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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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7號林清梧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起訴狀(更正)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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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發文
中院平民速111訴1407字第11100376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清梧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起訴狀(更正)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告林韋志及被告林源受等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起訴狀(更正)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清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清梧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俊毅

 

  • 發布日期:111-05-31
  • 更新日期:111-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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