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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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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829號黃介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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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戊110年度家親聲字第8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介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家親聲字第829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介忠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OO(O,民國**年**月**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劉燕媚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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