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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11號張家承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涵111年度婚字第4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家承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411號原告王育軒與被告張家承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家承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張家承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孫超凡
- 發布日期:111-06-02
- 更新日期:111-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