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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94號許秀雲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協111年度婚字第1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秀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194號原告李耀坤與被告許秀雲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秀雲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盟佳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