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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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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被告林黃千等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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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涵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黃千、被告楊黃薰、被告陳黃芳枝、被告魏黃幸枝、被告黃滿麗、被告黃利彥、被告黃良柱、被告黃澤彥、被告黃梁梅、被告黃弘毅、被告黃弘程、被告黃慧眞、被告黃千代、被告施黃秀霞、被告黃秀喬、被告洪黃秀娟、被告黃深彬、被告黃琦琅、被告黃睿森、被告賴月促、被告張賴月紅、被告賴瑞民、被告賴瑞霖、被告賴瑞賢、被告賴瑞隆、被告賴張富美、被告賴昭名、被告賴寶妃、被告賴昭仁、被告賴思羽、被告賴欣愉、被告林敬川、被告廖崑宏、被告張文宜、被告張文明、被告張淑貞、被告張淑玲、被告張淑芬、被告張淑薇、被告張龍雄、被告張淑津、被告黃文昌、被告黃文明、被告黃慧嫺、被告黃福龍、被告黃喬岷、被告黃喬暉、被告蕭秀枝、被告黃威崳、被告黃雪英、被告黃雪娟、被告柯秋子、被告黃惠貞、被告黃惠華、被告黃尚澤、被告黃素楨(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黃志芳(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黃媁婷(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林王潢池、被告林宗富(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林美惠(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林麗雯(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潘志誠、被告潘緯慈、被告潘宣瑄、被告何澤欣、被告鄭張秀蘭、被告張龍、被告張龍鎮、被告張玉葉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原告張丁攀與被告林黃千等七十一人間 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黃千、被告楊黃薰、被告陳黃芳枝、被告魏黃幸枝、被告黃滿麗、被告黃利彥、被告黃良柱、被告黃澤彥、被告黃梁梅、被告黃弘毅、被告黃弘程、被告黃慧眞、被告黃千代、被告施黃秀霞、被告黃秀喬、被告洪黃秀娟、被告黃深彬、被告黃琦琅、被告黃睿森、被告賴月促、被告張賴月紅、被告賴瑞民、被告賴瑞霖、被告賴瑞賢、被告賴瑞隆、被告賴張富美、被告賴昭名、被告賴寶妃、被告賴昭仁、被告賴思羽、被告賴欣愉、被告林敬川、被告廖崑宏、被告張文宜、被告張文明、被告張淑貞、被告張淑玲、被告張淑芬、被告張淑薇、被告張龍雄、被告張淑津、被告黃文昌、被告黃文明、被告黃慧嫺、被告黃福龍、被告黃喬岷、被告黃喬暉、被告蕭秀枝、被告黃威崳、被告黃雪英、被告黃雪娟、被告柯秋子、被告黃惠貞、被告黃惠華、被告黃尚澤、被告黃素楨(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黃志芳(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黃媁婷(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林王潢池、被告林宗富(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林美惠(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林麗雯(兼黃楊雪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潘志誠、被告潘緯慈、被告潘宣瑄、被告何澤欣、被告鄭張秀蘭、被告張龍、被告張龍鎮、被告張玉葉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上開當事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孫超凡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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