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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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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豐交簡字第333號LE THANH DAT(中文名:黎成達)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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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豐簡平刑宏111豐交簡字第3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LE THANH DAT(中文名:黎成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豐交簡字第333號公共危險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LE THANH DAT(中文名:

         黎成達)得隨時來院(庭址設: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139號)領取。
附件:
主文:
  LETHANHDAT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  陳貴卿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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