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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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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5號陳詠曜之視為撤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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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尚110年度婚字第1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詠曜之視為撤回通知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婚字第135號原告賴姿妘與被告陳詠曜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詠曜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古紘瑋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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