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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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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孟儒昭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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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發文
中院平民佳110重訴364字第11100410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孟儒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及被告IPT B.V.等三人給付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孟儒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8法庭開言詞辯
      論。
  四、被告孟儒昭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玉華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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