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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沙小字第427號黎志誠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沙簡平民遠111沙小427字第36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黎志誠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50 條及第 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沙小字第427號遠雄之星6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黎志誠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89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