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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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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沙小字第427號黎志誠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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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沙簡平民遠111沙小427字第36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黎志誠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50 條及第 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沙小字第427號遠雄之星6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黎志誠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89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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