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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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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小字第2號楊美玲(即歐淑花之承受訴訟人)之家事起訴狀、家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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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1年度家繼小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美玲(即歐淑花之承受訴訟人)之家事起訴狀、家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繼小字第2號原告黃月卿與被告張瑞春等四十八人間 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家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美玲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書記官  陳淑華
 

  • 發布日期:111-06-12
  • 更新日期:111-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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