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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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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小字第1778號謝欣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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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1中小1778字第11100401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欣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77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欣學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
3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千士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河股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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