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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小字第1441號黃雲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1中小1441字第111004018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雲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44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雲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
3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千士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河股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