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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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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21號被告李修竹、被告李修仁之書狀及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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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發文
中院平民海110重訴521字第11100421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修竹、被告李修仁之起訴狀繕本、111年4月1日民事準備(一)狀繕本、111年1月24日、111年6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重訴字第521號原告吳長青及被告李碧月等人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1年4月1日民事準備(一)狀繕本、111年1月24日、111年6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修竹、被告李修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33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李修竹、被告李修仁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江慧貞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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