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690號被告PAKHAN PRAYAD(巴亞)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在111中交簡690字第11100419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PAKHAN PRAYAD(巴亞)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中交簡字第690號被告PAKHAN PRAYAD(巴亞)公共危險案
件。
二、應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