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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96號曾松富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曾松富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家親聲字第796號聲請人傅麗錞與相對人曾松富間 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曾松富得於上班日內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曾○(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M****○四八七六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任之。
書記官 陳淑華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