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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邱桂蘭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邱桂蘭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聲請人吳孟玲與相對人邱桂蘭間給付扶養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邱桂蘭得於上班日內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聲請駁回。
㈡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陳淑華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