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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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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陳超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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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超羣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原告陳濟岳與被告趙劉妙芳等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超羣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曲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㈡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古紘瑋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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