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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662號黃紅霏即青霞美學館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1中簡1662字第 1110043954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紅霏即青霞美學館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66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紅霏即青霞美學館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錢燕
- 發布日期:111-06-24
- 更新日期:111-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