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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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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劉環德之裁定正本及抗告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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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發文
 中院平民厥111聲再10字第1110039688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相對人劉環德之裁定正本及抗告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再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抗告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相對人劉環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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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  住苗栗縣卓蘭鎮
再審相對人 郭國輝  住臺中市神岡區
劉環德  住臺中市大業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3年4月6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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