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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劉環德之裁定正本及抗告狀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發文
中院平民厥111聲再10字第1110039688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相對人劉環德之裁定正本及抗告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再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抗告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相對人劉環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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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 住苗栗縣卓蘭鎮
再審相對人 郭國輝 住臺中市神岡區
劉環德 住臺中市大業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3年4月6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