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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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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1號翁芷嫻、張國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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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陸111司拍151字第11100413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
送達予翁芷嫻即翁永勝之繼承人、張國園即翁永勝之繼承
人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
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鄭晉發

附件: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代 理 人 邱俊偉 住臺中市東區台中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均綻即翁永勝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太平區振福路
身分證統一編號:B122***154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炘榆即翁永勝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北區篤行路
身分證統一編號:B222***354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芷嫻即翁永勝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沙鹿區正英十街
身分證統一編號:B225***003號
兼上一人  張國園即翁永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住臺中市沙鹿區正英十街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繼
    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
    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
    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
    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
    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
    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翁永勝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6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
          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
          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6月23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
            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
            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
            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翁永勝,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翁永勝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000,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25年6月25日,約
           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
           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2月25
           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新臺幣
           1,926,10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嗣查債務人
           翁永勝已於民國111年2月13日死亡,相對人翁均綻、翁炘
           榆、翁芷嫻、張國園為翁永勝之繼承人,而相對人就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取得抵
           押物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
    告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
    、債務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
    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太平區
振福段

736
60.08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69
臺中市太平區振福段736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層數:2層
一層:38.78
二層:41.65
合計:80.43

全部
臺中市太平區振福路245巷13弄28號

  • 發布日期:111-07-01
  • 更新日期:111-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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