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48號鄧麗蘭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癸111年度婚字第2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麗蘭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248號原告王傳華與被告鄧麗蘭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鄧麗蘭得
         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111年6月16日所為民事裁定主文: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111年7月8日所為民事裁定主文:
    ㈠抗告駁回。
    ㈡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書記官  王綉玟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