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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48號鄧麗蘭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癸111年度婚字第2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麗蘭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248號原告王傳華與被告鄧麗蘭間
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鄧麗蘭得
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111年6月16日所為民事裁定主文: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111年7月8日所為民事裁定主文:
㈠抗告駁回。
㈡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書記官 王綉玟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