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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201號陳羿銘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1年度家護字第12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羿銘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護字第1201號聲請人蔡鎧鎂與相對人陳羿銘間 通常保護令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羿銘得於上班日內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禁止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即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㈡、禁止相對人對於聲請人即被害人為騷擾行為。
㈢、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陳淑華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