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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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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140號何順進之繳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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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111司他140字第1110078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他字第14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予何順進繳費通知一件,並將該通知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張皇清 


附件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函(稿)
機關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傳    真:(04)22297761傳真:(04)22297761:(04)22297761
承 辦 人:張皇清  
聯絡方式:04-22232311轉397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111司他字第140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速別:
附件:

主旨:請於文到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即被告何順進之翌日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逾期未繳納逕送強制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件徵收訴訟費用之訴訟案號為:110年度中簡字第530號原告與被告何順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三、請以本院111年度司他字第140號之案號繳納裁判費用。
  四、請先至本股計算利息後,由本股開單繳納。
正本:何順進
副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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