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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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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472號MAHAWONG KANYAPHAK 康雅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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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参111司票字第64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472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予MAHAWONG KANYAPHAK 康雅帕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鄭俊明
以下為節本與正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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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472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三段447號13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金定  
           住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
相 對 人 MAHAWONG KANYAPHAK 即康雅帕
           住臺中市神岡區圳前路****
           居留證號碼:L900***217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47,97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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