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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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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842號邱信智之通知書及聲請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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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柒111司聲1842字第11100710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84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予邱信智之通知書及聲請狀影本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蕭榮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
                    機關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傳    真:(04)22297761
                    承 辦 人:蕭榮峰  
                    聯絡方式:04-22232311轉3864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柒111司聲1842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速別
附件
 
主旨:請於函到5日內對聲請人翁高昭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表示意見,並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逾期未提出,則視為無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聲字第184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案件,按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842號民事事件訴訟費用額,依上開規定請於函到5日內對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表示意見,並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檢附聲請狀影本1件。
 
正本:邱信智
副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書記官  蕭榮峰
 

檔案下載

  • 20221028094835pdf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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