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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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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4號被告王靜、被告何明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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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靜、被告何明威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4號原告何盈葭與被告王靜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靜、被告何明威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被繼承人何保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張捷菡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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