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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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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555號LE VAN BAY(黎文七)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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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1中簡3555字第11100792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LE VAN BAY(黎文七)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555號原告廖王麗貞與被告LE VAN BAY(黎文七)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麗麗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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