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149號塔碧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1中簡2149字第11100757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14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塔碧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塔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1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塔碧 住南投縣草屯鎮
(應受國外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M260***493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357元,及其中本金44,904元,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