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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票字第9151號李鑫春即李福來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捌91票9151字第11100740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1年度票字第9151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
予李鑫春即李福來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王綉玟
附錄裁定節本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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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票字第915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相 對 人 李鑫春即李福來
住彰化縣
(已遷出國外,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1年7月5日所核發之91年度票字第9151號本票裁定確
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非訟事件法第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3月13日即已出境,迄
未入境,且其戶籍資料並已記載遷出國外,此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相對人入出境資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其應為送達
之處所應屬不明。而本件本票裁定係於相對人遷出國外後之
91 年 4 月 25 日所核發,且僅按聲請人狀載相對人之彰化
縣OOOOOOOOOO 號址為送達,而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公
示送達 (國外),難認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本件本票裁定
應屬尚未確定。從而,本件本票裁定既尚未確定,本院就該
本票裁定原所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即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