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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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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豐簡字第567號王榮泉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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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豐簡平民宴111豐簡字第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榮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豐簡字第567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榮泉得隨時來院(庭址設

         :台中市潭子區豐興路1段139號)領取。
附件: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814元,及自民國95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陳貴卿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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