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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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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小字第3280號藍富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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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1中小3280字第11100793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中小字第328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藍富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藍富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2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住新北市三重區
被   告 藍富春  住臺中市東區
                      (應受國外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K120***26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253元,及其中新臺幣15,316元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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