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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19號被告黃德松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婚字第2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德松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219號原告黃佳郁等二人與被告黃德松間 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德松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陳曉萍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原告黃○○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原告陳曉萍任之。
三、被告應自110年12月1日起,至原告黃○○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黃○○扶養費新臺幣10,000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如有遲誤一期履行,當期以後之一、二、三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張捷菡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