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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5號被告徐銘毅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銘毅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5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鄧莉莉等人間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徐銘毅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民國110年10月14日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9有關「臺中市○區○○○段○○○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建號」。
書記官 張捷菡
- 發布日期:111-11-01
- 更新日期:111-11-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