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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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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4344號陳盈銘即陳盈宏之繼承人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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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民執110司執竹字第1143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盈銘即陳盈宏之繼承人之塗銷並准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命債務人交出所有權狀點交各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4344號債權人台中市龍井區農會與債務人陳盈銘即陳盈宏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1中金職日字第234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民事執行處竹股書記官 賴柏仲

  • 發布日期:111-11-02
  • 更新日期:111-1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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