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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651號陳美花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捌月捌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新111中簡1651字第1110056997號
主旨:國內外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651號原告李淑芬等五人與被告劉林玉琇等五十四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美花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G1201-9W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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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簡1651裁定doc
- 發布日期:111-11-08
- 更新日期:111-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