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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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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36號相對人張育綾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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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允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育綾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曾冠博與相對人張育綾間 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育綾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曾○○(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張捷菡


 

  • 發布日期:111-11-08
  • 更新日期:111-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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