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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66號被告NGUYEN MINH TUAN(阮明俊)之傳票1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和111交訴366字第11100799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NGUYEN MINH TUAN(阮明俊)之傳
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交訴字第366號被告NGUYEN MINH TUA
N(阮明俊)等肇事逃逸罪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傳票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