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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068號李苡寧、李語婕、李昇郁、李昀軒、李語涵之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庚111中簡3068字第11100823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068號原告陳重吉與被告
李苡寧等二十六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李苡
寧、被告李語婕、被告李昇郁、被告李昀軒、被告李語涵
之撤回通知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經依聲
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
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