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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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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90號楊璜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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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尚111年度婚字第2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璜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290號原告林衍均與被告楊璜間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楊璜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應為同居之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被告應自111年3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林○○、林○○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林○○、林○○扶養費各新臺幣9,000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如有遲誤一期履行,當期以後之1、2、3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42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古紘瑋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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