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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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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37號張朝鈞之家事聲請改定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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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3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朝鈞之家事聲請改定狀繕本1件、調查期日通知書1件、函文2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李心儀與相對人張朝鈞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改定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函文,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朝鈞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進行調查程序,張朝鈞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淑華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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