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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14號許俊河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發文
中院平民日111訴3114字第11100819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俊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訴字第3114號原告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許俊河返還消費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俊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許俊河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游語涵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