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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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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李隆晉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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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發文
中院平民佳111重訴249字第11100825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隆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萬澤鑫國際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及被告李隆晉等三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李隆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8法庭開言詞
      辯論。
  四、被告李隆晉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玉華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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