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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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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87號游耀廷、游引陞即游禪智、游龍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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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參111司聲1287字第11100824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87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游耀廷、游引陞即游禪智、游龍昇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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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林後皖麗 住臺中市西區
相 對 人 游耀廷  住臺中市南屯區
                      居臺中市北屯區
游引陞即游禪智
住臺中市北屯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B122***311號
游龍昇  住臺中市北屯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564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耀廷、游引陞即游禪智、游龍昇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按相對人游耀廷、游引陞即游禪智、游龍昇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北屯區和祥街210號,各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信函均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均蓋有「招領逾期」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依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相對人游耀廷、游引陞即游禪智、游龍昇之戶籍地址均為臺中市北屯區和祥街210號,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游耀廷、游引陞即游禪智、游龍昇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該址無人居住,此有該局111年10月11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10041111號函、111年10月11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10047512號函附卷可稽,另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所示,記載相對人游耀廷自110年6月2日業已出境,又本院函查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明相對人游耀廷之出境資料及國外詳址,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覆顯示無法查悉相對人游耀廷之國外居所,及查無相對人入境資料,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1年10月17日移署資字第1110118491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11年11月3日領一字第111532881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游耀廷、游引陞即游禪智、游龍昇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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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0153135pdf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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